2006年9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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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浙江省公共安全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支行诉被告浙江省公共安全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地营业,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999)上经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公共安全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支行本金人民币35万元;二、被告浙江省公共安全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支行逾期利息人民币16353.28元(计算至1999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8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省公共安全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5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镇诉被告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上民二初字第4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要求讨回货款37200元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春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宓旭庆、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被盗(第AA/01 64899263号,出票日期2006年8月28日,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账号:33001617035053000389,出票金额人民币6万元,出票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账号:048101040002743-0,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周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新华路证券营业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下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承租的新华路91号房屋腾空归还给原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新华路证券营业部。二、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房屋使用费19134.25元(计算至2006年3月21日)。三、驳回原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新华路证券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8元,由原告负担1048元,由被告周明负担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徐金仁、周江凤(又名周樟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仁、周江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金仁、周江凤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被告徐金仁、周江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发生鳖饲料买卖业务,被告至2005年3月2日止尚欠原告饲料款22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06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富阳春江味精厂、胡成绩: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财政局诉被告富阳春江味精厂、胡成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二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富阳春江味精厂、胡成绩归还原告富阳市财政局借款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付清,本案受理费246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赵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俞金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005年1月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1000元(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6年12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陆永洪: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诉你、方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罗雪春、朱新春: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汪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乐光诉你及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6)淳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乐光租金47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160元。二、驳回原告刘乐光要求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汪文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王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诉被告王志军、陆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陈立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偿付原告代偿款项29687.57元,并赔偿原告自2006年3月1日始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900元;若你不能及时清偿,则依法处置你提供的抵押物浙BK5087江铃汽车,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邹建祥、沈建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昌市黑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被盗中国银行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DB/01 00075145,出票日期2006年9月13日,出票人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金额216430.20元,收款人为申请人南昌市黑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号码57641569,票面金额11560元,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舟山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06年9月5日,付款人为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周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善江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婚生女黄芳艳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凌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燕君、代理审判员陈志龙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